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5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松瀛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屏滢即黃屏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T22****8898),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及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狀附本票7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