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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5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松瀛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屏滢即黃屏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債權人係主張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請提出存證信函所載「債務人於民國110、111年間向債權人借款合計新臺幣34萬元」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據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