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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宜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4,100,000元部分,其中12,050,000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1月23日,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115年1月23日,或提出起息日為114年1月10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查請求本金4,900,000元部分,其中2,450,000元利息起算日為115年1月23日,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起息日為115年1月23日,或提出起息日為114年1月28日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