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宜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24,100,000元聲明為何?若為連帶給付,請補正各債務人之姓名,及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與債權釋明文件。(查115年7月2日民事聲請更正狀所載債務人僅有林宜靜一人,惟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林宜靜應連帶給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