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宜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24,100,000元部分,是否請求逾期利息在貸款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
二、承上,如欲請求,請具狀陳報是否更正聲明為: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依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624,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