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蘇峰智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文賢、洪麗茵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存在本件債務人莊文賢之簽章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違約金部分,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