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6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德火代 理 人 蔡世杰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峻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借款債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