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7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周育立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鄭駿鵬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駿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駿鵬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15年6月30日裁定命7日內補正「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二、請提出債務人鄭駿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三、請陳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8,00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估價單紀載『11/11收20,000元、11/12收10,000元、115/2/5收6,000元、115/3/5收2000元』。」聲請人已於115年7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惟除補繳裁判費500元外,其餘文件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