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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鄭宇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1,5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鄭宇森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起向聲請人借款350,000

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8970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鄭宇森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00,000

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6188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498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703元 鄭宇森 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 002 新臺幣361882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8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703元 鄭宇森 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 002 新臺幣361882元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