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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0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再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使用補償金新臺幣4,375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相關處理要點辦理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占用土地(即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