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0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再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使用補償金新臺幣4,375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相關處理要點辦理之依據)。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占用土地(即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