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0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再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補償金之申報地價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