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傳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使用補償金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違規使用土地面積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賴文一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傳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使用補償金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違規使用土地面積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