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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債 務 人 陳誼真

孔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624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