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富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即張厚仁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為何不以被繼承人張厚仁之繼承人為相對人,而係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逕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為相對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