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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4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依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謝依真現已成年,並未受監護宣告,故請更正債務人為「謝依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