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43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吳政勳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明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新臺幣6,669元之釋明文件(如兩造間代墊約定、繳費收據、繳費證明等)。
三、請求金額土地分割複丈費70元、代墊土地增值稅6,310元、存證信函費用230元之計算式。
四、台端提出之存證信函之收件人為江展發,請提出對相對人吳明忠寄送之存證信函,並提出送達相對人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