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68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陳漢誠債 務 人 陳中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42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565元,及其中新臺幣150,000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