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代 理 人 沈士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皓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皓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對其為債權讓與通知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相對人於上開交通事故有過失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