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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代 理 人 沈士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皓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皓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對其為債權讓與通知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相對人於上開交通事故有過失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