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李秀鳳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秀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係以:聲請人對第三人第三人BusbusLINA BOCA即莉娜之債權,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543號發給執行命令准將第三人莉娜對相對人之薪資債權3分之1移轉予聲請人在案。惟相對人自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均未依上開執行命令為給付,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0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聲請,固據其提出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6543號扣押命令、執行命令等件影本為證。惟聲請人上開請求並未提出第三人莉娜於請求受移轉薪資之期間即民國115年1月23日至同年6月17日間,仍受僱於相對人及其每月薪資數額之釋明文件。本院於115年7月3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前開事項,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至本院無從僅依聲請人主張最低工資法之規定,據之認定第三人莉娜115年1月23日至同年6月17日間之實際薪資債權金額即以每月最低工資29,500元計算,亦無從據之認定第三人莉娜實際遭扣押之薪資債權金額及相對人應實際移轉之薪資債權數額。綜上,聲請人逾期迄今均未提出請求之釋明,至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請求金額全部或部分是否有理由,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