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温美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文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民事委任狀正本。
二、請提出兩造簽訂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請求清潔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電費899元、家具損害賠償5,000元、建物損害賠償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如:收據、繳費單據等)
四、提出債權人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之依據、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