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李惠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惠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惠美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現金卡借款新臺幣149,382元及其利息。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有現金卡契約存在。嗣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存在現金卡契約、與債務人有約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利息、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之債權釋明文件,其已於同年8月7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僅陳稱因債權讓與移轉已遺失證物原本,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5年8月12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