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張薇薇債 務 人 洪唯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811元,及其中新臺幣32,624元部分,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6,340元,及其中新臺幣287,378元部分,自民國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