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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戴奎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原債權讓與證明書(需確認原債權讓與證明書是否有記載讓與債權發生期間之起迄日期),以及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