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承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名杰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戴奎浚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戴奎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戴奎浚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原債權讓與證明書(需確認原債權讓與證明書是否有記載讓與債權發生期間之起迄日期),以及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3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