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益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谷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汶錡即永峰鋼鐵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永峰鋼鐵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汶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須可看出約定工程款、給付工程款期日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