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嘉生、莊忠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526,31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莊嘉生、莊忠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526,318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