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慶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慶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住所。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件繕本送達之翌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之必要。)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洪慶峰請求給付新臺幣7,809元之法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