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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借款債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66,31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