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借款債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966,31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