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代 理 人 許燕萍債 務 人 陳宏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65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狀附140萬元之借據第4條利息約定:指標利率調整週期約定採用季調型;並依下列第㈠款,以一個月付息1次:為指標利率,並以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惟上開第一款並無法看出約定加碼利率為何;另查狀附第6條違約金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惟與聲請狀之聲明「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加一成之3.84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本會基準利率4.19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似有未符。嗣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於同年7月27日民事陳報狀主張更正,就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聲請更正「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加一成之3.5145計算之利息,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本會基準利率加二成之3.83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惟上開補正似無提出狀付借據約定之加碼利率釋明文件,故本院無從認定其約定利率。嗣本院復於民國同年8月7日命其補正「一、查狀附借據第4條第一項利息之約定,機動利率:約定以貴會基準利率為指標利率,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請提出本件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之計算式,並提出借據有約定之加碼利率之釋明文件。二、查狀附借據第六條違約金之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請提出逾期利息部分得請求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