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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賴松宏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念祖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究係自何時請求違約金? 如係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請求,請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