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瓊惠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徐少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徐少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1,800,000元之釋明文件(如契約無效之原因、判決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