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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14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昭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之釋明文件。

二、查狀附國有土地(農作)租賃契約書第18條第4款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達法定期數之總額,並經出租機關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為支付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向出租機關要求任何補償。是請提出已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