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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壯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新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品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品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給付191,547元之釋明文件:㈠請提出完整勞務承攬契約書到院(查狀附之債務人簽章無法辨

識,請提出清晰之勞務承攬契約書到院,另該契約需得看出勞務承攬之期間,狀附未見有迄日之約定)。

㈡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係因可歸責債務人之事由所支出之修車

費(即車牌號碼000-00號)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勞務承攬契約第4條第5項之約定,乙方於勞務承攬工作期間,若發生車輛擦撞、毀損、翻覆、失竊或其他肇事等意外事故時,如因可歸乙方之事由所生之修理費...,應由乙方負責)。

㈢請提出本件狀附匯款單7萬元為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借款約定

等,因匯款原因不一,或係交付借款,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或買賣價金等,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