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葉浚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誠億實業有限公司、陳玉霞、李容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陳玉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債務人誠億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5月29日解散,請提出債務人誠億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四、請查報債務人誠億實業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清算完結或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五、請提出債務人誠億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8,500,000元部分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八、請提出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需可看出債務人借貸金額、兩造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以及約定清償日為107年10月6日之約定條款),或其他有記載前揭命補正資料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