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460號債 權 人 尤朝正即申翔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建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催告函應寄至債務人之戶籍址、報價單載明之地址,及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並檢附債務人收受之覆函)。
二、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498,855元之文件影本(如兩造簽訂之承攬契約、完工驗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