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萬祥代 理 人 陳家勝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德弘、蔡秉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第五條第二、三項違約金之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即3.302%+10%=3.3622%)。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定之(即3.302%+20%=3.9624%)。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逾期利息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624,逾期超過6個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9248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