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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山傑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泰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泰得科技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承租期間所生之其他變動費用新臺幣35,219元之釋明文件及項目計算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片面提前終止契約違反契約約定之釋明文件,如郵件寄件人係能代表公司表示意思表示者,及確定停止承租意思表示之釋明文件(查狀附電子郵件擷圖意思表示僅似洽詢非確定終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