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山傑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泰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狀附廠房租賃契約書第15條第2款經甲方催告一次限期改善或支付,而逾期仍不改善或支付履行者時,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請提出已向債務人之最新地址「設屏東縣○○鄉○○村○○巷000號1樓」為上開之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面、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依狀附廠房租賃契約第16條第1款本租約所稱之通知
應以書面為之,並以掛號信函送達簽約雙方地址或交雙方人員收即生效力之約定,提出對債務人之最新地址「設屏東縣○○鄉○○村○○巷000號1樓」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提出該終止意思表示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面、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