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67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連勝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是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3.309%+0.3309%=3.6399%),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如是,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