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優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能杰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號0樓之0相 對 人即 債務 人 睿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蔡月圓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睿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睿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成立承攬業務,惟相對人逾期迄今未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54,510元,爰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存證信函、進口領貨單及於通訊軟體匿名「楊先生」之對話紀錄為證,惟均未提出兩造間有成立承攬關係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前揭資料,聲請人固於同年9月11日補正提出海運到貨通知書、商用往來電子郵件、個案委任書等件為證。惟查,個案委任書之受任人為第三人鑫昌報關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商用往來電子郵件內容無法知悉對話者是否即為相對人,又進口報關單及海運費明細亦無從確認兩造間是否有成立承攬法律關係。是聲請人逾期迄今均未提出兩造間有成立承攬關係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又支付命令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按依督促程序之形式審查原則,僅能依卷內證據為形式上觀察,聲請人如須調查證據方能主張權利者,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