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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69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莊貽雯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萊德芙貿易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萊德芙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解散,惠請提出債務人萊德芙貿易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按狀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發民字第1154000081號函,債務人萊德芙貿易有限公司未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