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齊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冠呈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隆盛門窗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提出債務人隆盛門窗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文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務人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之釋明文件(如現場工程施作圖片與兩造已約定之進度未符)。
四、請提出債權人給付訂金及預領部分工程款1,673,540元之釋明文件,並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761,182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