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債 權 人 東元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幸子債 務 人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永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