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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韓美珍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耀鴻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劉耀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㈠消費借貸契約及㈡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㈡債權釋明文件,請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6,667,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承三,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支票退票理由單票據號碼0000000號,發票人為第三人正得旺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