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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92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茂豐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維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140,941元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如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收取依據、核定之租金率計算)。

二、請提出本件債務人無權占用債權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釋明文件。(如現場照片、地上物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文件等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