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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98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艷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世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㈠消費借貸契約及㈡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承一、,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384633號、CH330038號、CH686237號本票3紙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