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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993號債 權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債 務 人 李麗雪

劉吉明

一、債務人李麗雪應給付債權人(下同)145,987元,及其中①132,000元、②13,987元,各自民國①114年7月13日、②114年8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各自①114年8月13日、②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李麗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吉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