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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0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文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仕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陳報請求利率各為何?(若利率計算方式超過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請提出得請求超過該法定利率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0,000元部分,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㈠如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

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

㈡如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請陳明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