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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汶晟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沛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及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承一、,如係請求給付票款,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11條、第6條規定,本票應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否則即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無效。查狀附2紙本票均未載發票人,依法應為無效之本票,請提出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新臺幣75,000元之釋明文件,並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