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代 理 人 葉庭歡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虹羽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巷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查狀附債權委外催收通知書記載,債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向第三人朱○雪給付保險金新臺幣(下同)62,200元,惟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59,200元(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亦記載依約賠付醫療費用59,200元),請釋明兩份文件記載不符之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